因房屋租賃糾紛被上海法院判賠70多萬後,上海人汪玉梅找來南京一網絡推手,在網上發文章進行炒作,意圖“鳴冤”,因效果不理想和對方鬧翻,狀告對方要求返還已支付的炒作費。南京鼓樓法院審理認定,原、被告的行為均系違法行為、且目的不具正當性,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被告收取的8萬元炒作費也予以收繳。
  不滿案件判決找網絡推手
  汪玉梅是上海某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兒,2010年,該公司及汪玉梅因房屋租賃合同,與上海某商務公司產生糾紛。此後,雙方在上海楊浦區法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高院進行了一審、二審及再審訴訟。均認定,某餐飲公司支付某商務公司各項費用73萬餘元,商務公司賠償餐飲公司損失23萬餘元。汪玉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遂打算在媒體上曝光該事件,製造轟動效應,引起有關部門註意,糾正“錯案”。
  2013年1月,汪玉梅經人介紹聯繫上南京某網絡公司的貢建國,貢建國供職於南京某網絡公司。汪玉梅與貢建國達成協議,汪玉梅委托南京某網絡公司在國內網站上推廣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案件的稿件,汪玉梅支付一定費用。此後,貢建國通過公司關係網絡,將標題為《消防通道成商鋪,租賃合同合法性起爭議》的文章在國內26家網站上發表。
  不滿炒作效果又告了網絡推手
  文章刊發後,汪玉梅以網絡公司發佈的文章反響平平,根本起不到轟動效應等原因為由,拒絕支付餘款。2014年5月,將貢建國和其所在公司訴至南京鼓樓法院,要求撤銷委托合同,並要求網絡公司返還8萬元報酬。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汪玉梅的行為其目的具有不正當性,且屬非善意之舉。被告網絡公司收取報酬發佈新聞的行為構成有償新聞,為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所明令禁止。因此,原、被告的行為均系違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9月底,南京鼓樓法院駁回汪玉梅訴訟請求,同時對某網絡公司收取汪玉梅的8萬元報酬予以收繳。(文中人名為化名)
  通訊員 李自慶 張偉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法官說法
  訂立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針對此案的判決,主審法官毛錦接受採訪時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汪玉梅如對判決有異議,應通過正常合法途徑向國家有關部門尋求解決。羅雙江  (原標題:炒作“鳴冤”失敗 狀告網絡推手要退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q26hqlud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